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7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积极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生产,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将《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监局长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积极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条件, 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尽力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不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死亡事故。
(二)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求立即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
(三)依法推进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贯彻落实《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要求,实现烟花爆竹产品的可追溯性,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活动。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省局将桐庐县、安吉县、温岭市三个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和台州市路桥区、临海市、杭州市余杭区、慈溪市、缙云县等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地区。各市根据自身实际,分别列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地区。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排查治理重点。一是企业厂(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条件、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事故隐患;二是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事故隐患;三是违反许可要求,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组织生产的事故隐患;四是对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五是重点厂房、库房防雷防静电设施不齐全,检测不到位的事故隐患。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排查治理重点。一是企业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条件、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事故隐患;二是库区防雷防静电设施不齐全,检测不到位的事故隐患;三是烟花爆竹仓库超量存储,存储伪劣、过期、开箱产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仓库内等的事故隐患;四是针对清明、冬至、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段防范库区周边明火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五是烟花爆竹产品销售不按规定流程,不粘贴登记标签、产品标签,由此带来非法违法销售、储存的事故隐患。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除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烟花爆竹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附件2)和有关标准、文件的要求,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零售经营者每半年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3)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3.进一步完善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4.每半年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认真研究、部署今年的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推进实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分别在年中和年底各组织一次的全面隐患排查,并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
2.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真正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