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要符合《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
(四)任务分配。将500个村级服务中心按行政村比例分配到各市,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各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0年4月30日前落实具体行政村,并将名单报自治区文化厅。
(五)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6万元,按标准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筹措。要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提高效益。要规划先行。各市要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应注意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进行;在强调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强调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还应注意与农村长远发展相结合,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预留发展空间。
(二)落实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要按照自治区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成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自治区文化厅和体育局要牵头组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依法依规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标准、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