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卫发[2010]9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血液透析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力度。各级血液透析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设置血液透析室,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但未达标的,尽快按照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改建;并按照《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日常质量管理中,要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重视血液透析技术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登记手续,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于2010年9月6日前将本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上报我厅;省级医疗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附表报送我厅,并做好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
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0571-87709041
邮箱:50147221@qq.com
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