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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9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积极参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专科医疗水平和疑难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各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申报条件,遴选辖区内医疗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参与评估;如认为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弃权。省级医疗机构对照申报条件,选择综合实力强的试点专科;如认为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弃权。
  三、根据卫生部的统一安排,请各市卫生局及省级医院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报医院名单及《申报书》报我厅(纸质文件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同一专科有多个申报医院的,应当明确医院排序。2010年5月-7月,我厅将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的医院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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