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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3.4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5.3 分级响应
  5.3.1 一般事件(Ⅳ级):
  5.3.1.1 具有5.1中任意一条。
  5.3.1.2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5.3.1.3 Ⅳ级响应: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2 较大事件(Ⅲ级)
  5.3.2.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2.2 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5.3.2.3 有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5.3.2.4 Ⅲ级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主管局长任总指挥,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3 重大事件(Ⅱ级)
  5.3.3.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3.2 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5.3.3.3 有严重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
  5.3.3.4 Ⅱ级响应:由市卫生局局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5.3.4.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中任意一条。
  5.3.4.2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5.3.4.3 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5.3.4.4 Ⅰ级响应:由市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正常后,由领导小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市卫生局将应急终止信息上报市应急办。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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