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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5.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对于租房购房的流动人口,采取“以房管人”的办法,落实房东责任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建立和完善两地协调配合制度。在我市范围内,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鼓励与外地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和考核。在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或有争议的事项,首先在同级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向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由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督促解决。
  7.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制度。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依法落实到位,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8.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9.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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