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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和交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为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州交通局,以及上述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否决内容:

  1、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省厅评选先进和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

  2、取消被否决的厅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晋升、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奖励工资的资格;

  3、建议市州政府取消被否决的市州交通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晋升、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奖励工资的资格。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厅直单位:

  1、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三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

  2、本单位(含下属单位)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隐瞒等级事故不报的;

  4、违章指挥、违法许可造成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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