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研究制定城镇残疾人个体从业者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残疾人个体参加社会保险,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照顾。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有计划、有重点按年度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到“十二五”末,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技能培训,绝大多数实现持续稳定就业。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扣和征缴制度,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录用中不得设置歧视条件和要求,拒录残疾人。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牧)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残疾人个体创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全部优惠政策。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稳定收入的,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低保金。建立盲人按摩职业资格认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引导盲人按摩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强化培训,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开展残疾人就业市场调查,确定和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的项目和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专项列支培训经费,加大对残疾人培训的投入力度,多渠道、多层次、有计划地开展类别化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的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