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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加强农牧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制定和完善针对农牧区残疾人特点的相关扶持政策。农牧、科技、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有重点地开展农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残疾人转移就业,多渠道增加残疾人收入,加快改善农牧区残疾人生活状况。

  (八)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加大城乡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时,优先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其中,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并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

  (九)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切实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资金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力度,在选择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在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中,对有能力贷款的贫困残疾人要优先给予扶持。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产业化扶贫、易地扶贫、整村推进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助范围和项目之中,在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等社会化帮扶工作,以党政领导、党团员、志愿者包户和单位包村、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帮扶等为主体,帮扶贫困残疾人。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社会各界要履行为残疾人服务的义务。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探索建立托(安)养机构,对基本失去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其他城镇和农村牧区以日间照料、居家安养为主。

  改善残疾人服务机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力争3年内建成省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省各州(市、地)、县(市、区)残联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基础建设,并发挥效能。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省内外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和完善我省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业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他们就近就便提供多样化、类别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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