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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四、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特惠加优待”的基本原则,修订和出台《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制度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切实为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出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工作,促使相关法规、规章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完善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保障残疾人权益。切实依法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党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吸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成为代表或委员,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为残疾人行使各项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信息支持,创造便利条件。

  (十九)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现代文明的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抓好残疾人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经常性、专题性宣传,公共媒体要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性广告,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和助残理念教育。组织好“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活动。开展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二十)扩大残疾人事业交流合作。贯彻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重视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合作,逐步扩大与周边省区、东部发达地区的残疾人联系和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和其他省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主动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外援项目、资金和技术,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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