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和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助推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5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8家,其中东港市、凤城市、振安区、合作区各3家,宽甸县、振兴区、元宝区各2家;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30家,争取达到50家,其中重点企业20家。
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政策扶持。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70%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区域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设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作为企业上市周转资金,用于补充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每户拟上市企业使用上市准备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由企业凭中国证监会企业上市行政受理通知书申请使用,待企业上市后再行归还。
3.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市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市级扶持资金视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4.拟上市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