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进程,提升农业标准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厅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基地应符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质监〔2010〕14号)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有关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五)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颁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牌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数量
(一)超过10个县(市)的省辖市农业局申报数量不超过6个,其他省辖市农业局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含水产类和农垦类)。水产不在农业部门的,水产主管局申报1个。
(二)每个扩权县农业局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含水产类和农垦类)。水产不在农业部门的,县水产主管部门申报1个。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及申报表电子版,省农业厅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以邮戳为准)。
(二)凡申报材料缺项或没有市级和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视为不合格材料;申报材料(见附件)中“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须按《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填写,要包括生产各过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