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促进机制。国有地勘单位是全省地质找矿工作的主力军,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在保持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市场化、企业化运行和改革。支持和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加大自有资金勘查力度,以地质找矿为核心带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逐步消化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地勘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分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优势,突出找矿主业,进行自主开发或与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合勘查开发,创办地勘延伸产业,推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加速地勘成果转化,提升国有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综合实力。
三、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目标的保障措施
(七)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领导作用,组织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八)强化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今后3年,每年为国有地勘单位以申请审批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有突出找矿成果的,可在计划配置探矿权数量的基础上增加配置数量。加快更新国有地勘单位生产设备,今后几年内省财政视地方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省国有地勘单位的设备更新。允许国有地勘单位以探矿权、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对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让收入,五年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加大地勘资金投入。做好项目前期调研、立项论证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地勘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专项资金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培育矿业资本市场,探索建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投融资机制,借助资本市场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基金进入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领域,促进风险勘查;地方政府可使用矿业权分成所得配套用于省地勘基金项目。
(十)建立探矿权分区、分类出让管理制度。重点规划区在1:5万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结束后,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探矿权;重点勘查区以优选勘查方案为主的综合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出让探矿权;整装勘查区暂停向社会出让矿业权。其他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十一)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推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和公开公平交易。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权人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在符合资源整合要求的前提下,进入我省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资金、管理优势,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