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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证照的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燃气经营范围。

  (七)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质量监督管理;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含压力管道元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维修和报废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一)县(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绵阳城区燃气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并报省建设厅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二)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四)燃气供气管道在覆土前应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资料报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燃气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向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申请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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