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16号)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2日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