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实施动态梳理、界定、公布,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依据明确,职责落实。建立政府与部门,部门与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监督执法部门与监督执法人员相结合,实现权责的统一。
1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度,未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新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行引进人才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一批懂法律、懂管理和懂经济的优秀人才到行政执法队伍中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强化解矛盾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区)。各地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16、加强行政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要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尤其要加强乡、镇和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