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谁处置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涉事单位应依法进行新闻发布,并对新闻发布有关事宜负责;
(六)主动性原则。新闻发布机构应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及时、准确,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新闻发布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联络员,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各分管战线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设立综合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新闻发言人由熟悉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市)区、开发区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本级行政首长授权其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同时各设新闻联络员1名。遇特殊情况,新闻发布机构可临时指定新闻发言人。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设立新闻联络员。
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名单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本新闻发布机构的新闻发布事宜;
(二)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新闻发布机构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计划;
(三)执行上级新闻发布机构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四)本新闻发布机构交办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