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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领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领血工作的通知
(甬卫办医政〔2010〕2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院:
  鉴于省外部分医疗机构在血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血液安全管理,避免在领血过程中出现意外,确保血液安全、及时到达医疗机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领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血单据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特别是对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单据,要进行登记并专门保管,标明流水编号逐页使用,并按序号保存留底单据,对于写错等原因作废的流水号单据需进行销毁登记并注明原因。
  二、加强领血人员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对领血人员进行培训并到各相关供血部门备案。医院派人领取血液时除携带《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原件外,领血人员应出示血液领取证件。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取血人员取血时,应由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在发血单上注明临时取血人姓名并签字,取血人员在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牌办理手续。对离职的血液领取人员,医院应及时收缴其血液领取证件,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供血部门注销其血液领取资格。
  三、规范紧急情况领血程序。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需紧急领血,在发血现场无法提供《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原件时,医疗机构必须事先电话通知相关供血部门,并将填有紧急取血原因及现场委托领取人姓名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原件以传真形式发至供血部门,供血部门核对后予以办理临时血液领取申请手续,医疗机构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补办常规领血手续。
  四、规范委托取血程序。医疗机构委托急救(分)中心取血的,必须事先电话通知供血部门,告知拟领取血液数量及急救车所属部门、到达时间等有关要素,便于供血部门工作人员事先准备与确认。急救(分)中心领血人员凭盖有申请用血医院公章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领取血液。
  五、规范供血部门血液发放程序。各有关供血部门在血液与血液制品发放过程中,应严格核对血液领取人员身份和血液运送器具,根据《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申请和发血单》申请,按实际情况评审后发放,对非常规血液领取方式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杜绝血液及血液制品错发、漏发现象,严防血液及血液制品被冒领。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携领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照片2张到各相关供血部门备案。自4月15日起医疗机构领血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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