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开展自体输血工作的通知
(甬卫办医政〔2010〕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院:
自体输血是避免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也是节约宝贵血液资源的重要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
宁波市献血条例》等有关推广自体输血的规定,结合本市临床用血供需现状及安全输血的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自体输血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展自体输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体输血工作的领导,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开展自体输血重要性的认识,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自体输血工作,要把自体输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与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自体输血工作,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自体输血的业务培训,掌握适应症、禁忌症以及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自体输血方式。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自体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医疗机构要把自体输血作为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开展自体输血要注重实效,通过开展自体输血,切实达到减少临床医疗用血、降低输血后不良反应及传染病发生的目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体输血量占本院临床用血量的比例应不低于10%。
四、为更好地做好自体输血工作,我市实行自体输血相关信息网上直报登记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外网并确定专人负责自体输血的登记上报,将相关资料登记到《宁波市用血管理系统》,登记起始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各医疗机构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市献血办公室或当地献血办公室联系。自体输血登记人员相关信息请于3月20日前报宁波市献血办公室(见附件)。
五、各级献血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自体输血工作的日常管理,市临床麻醉质控中心、市血液管理质控中心具体负责自体输血技术的推广、咨询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