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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挂抚顺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将原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和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将原市经委承担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四)原市信息产业局承担的广播电视传输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局。

  (五)增加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推进信息化建设职责。

  (六)强化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职责。

  (七)强化对中小企业创办、经营的指导和服务,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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