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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公告方式
  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发布。 
  八、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

  一、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2009年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药物已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
  二、集中采购方式
  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标基本药物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必须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基本药物配送实行按区域统一配送
  基本药物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本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公开招标
  (一)配送企业招标范围
  配送企业暂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组负责全程监督。招标配送企业的范围可为本市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它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前必须事先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条件、评分细则、评审方法、配送区域划分、组织管理等,对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条件、社会信誉好和投标承诺降价合理的企业,应优先考虑。
  (三)基本药物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我市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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