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十二)积极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普法宣传活动(4分)
(十三)适时组织本地区财政系统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普法宣传活动(5分)
(十四)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4分)
(十五)每年举办财政局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5分)
(十六)每年举办财政局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5分)
(十七)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5分)
(十八)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8分)
(十九)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规范(5分)
(二十)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5分)
(二十一)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6分)
(二十二)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明确、职责分解到位,执行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分)
(二十三)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规范、有效(4分)
(二十四)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法制工作(征文、调研、报表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4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5分)
(二十五)适时组织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督导检查),县(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5分)
(二十六)在省财政厅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10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二十七)“五五”普法期间,在市级政府普法领导机构或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二十八)市级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情况,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