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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预算管理,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要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要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要推进扩大内需资金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预(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从严控制建设成本。要严格执行扩大内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将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化,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保证中央投资顺利实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条件。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统筹安排财力,充分利用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融资和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筹措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要求,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中央财政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5、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同时,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与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地方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使用,以形成资金合力。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对不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不予拨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挪用,防止造成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责,本着对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治公办”的要求,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地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100%整改到位,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省里要建立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对投资预算管理不到位、报表报送不及时的市县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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