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四)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教育、科技、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内容;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宣传;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