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三)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应当作抽查、检查记录;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