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贾联亭 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建堂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志堂 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张建忠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毕玉柱 市水利局副局长
曹连心 市司法局副局长
申学勤 市住建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监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军杰 晋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6-2059911(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