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旅游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旅游文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办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特许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旅游、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文博工作。
(三)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四)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
(五)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
(六)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