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五)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流通建议。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和机构考核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参与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监督对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地区间调运检疫手续。组织协调农药药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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