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拟订市补助地方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对国家、省和市财政补助基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费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财政等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五)宣传教育科
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六)科学技术科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定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并推广使用;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基层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和艾滋病预防等宣传和服务工作。
(七)流动人口管理科
研究提出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措施建议;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市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1名;科级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