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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工商部门:承担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处理好日常事务;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加强工作衔接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要案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有效遏制传销回流反弹;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并通报打击传销有关工作情况;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属地管辖责任制,狠抓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努力抓好源头治理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督促数据采集录入,积极推广建立系统内部传销案件和参与传销人员信息库,认真研判分析传销活动情况及规律,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针对性和精确度;抓好工作调研、督查和指导,规范系统内部防传打传行为。

  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防控工作;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并及时向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打击传销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查联动,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传销举报投诉集中区域的排查整治,整合资源,提前介入重大传销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合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继续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县(市、区)工作检查考评范围,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责任。

  法院、检察院: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和查处案件给予司法支持,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传销案件。

  宣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适时刊播打击传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案例;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认真做好“防范传销、拒绝传销、抵制传销、打击传销、远离传销”的宣传引导和报道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进场招聘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对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介绍或报名费行为的管理;积极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防止传销向待业、就业人员渗透的工作;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渗透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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