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
江门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二)增加承担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职责。
(三)加强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审计成果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