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农业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划出直接办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下放给蓬江区和江海区。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二)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