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4月21日至5月31日)
各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对本单位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要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许可证,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之前,应自行暂停使用。
(三)排查与整治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1、排查辖区内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无证经营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群众举报的线索,对辖区内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确定场所地址、经营内容,登记建档,并对无证经营的情况统一汇总上报。
2、疏导与整治并举,规范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经营行为。
(1)对已领取证照的,加强规范化管理;
(2)对符合办证条件或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基本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符合要求后发放卫生许可证,实现合法经营;
(3)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3、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现场检查内容
(1)供水单位基本状况调查:每一个独立供水单位按要求填写附件7。
(2)卫生管理情况调查:对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按附件2内容进行调查。
(3)水质检验结果填报:按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按附件3内容进行填报,并附检验报告复印件。
(4)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按附件4要求进行汇总。
4、水质专项抽检
(1)抽检对象:全市各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
(2)抽样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抽样以及样品的检验和评价。
(3)抽检水样的种类、份数、项目及卫生学评价标准见附件1。
(4)检验结果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辖区卫生监督所
(四)信息报送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各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监督检查总结、抽检结果及检查情况各汇总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见附件2-7)。
2、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3、市卫生监督所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并向社会公告水质抽检结果以及无证经营的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次专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按本方案的检查内容,对各类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做到检查到位,措施到位,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
(二)依法行政,统一标准
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标准、记录要统一、规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写明检验值、规范限值、检验结论等,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监督、检验结果进行核对、分析、评估。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借助各大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的重要性,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动群众对无证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举报,共同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