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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校医队伍配备要求:“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规模较小难以单独配备体育、艺术教师的农村学校,可以按乡镇中心校及所属分校(教学点)教学班级总规模集中配备专职体育、艺术教师到乡镇中心学校,由中心校统一安排专职体育、艺术教师以“走教”形式完成中心校及下属各分校(教学点)的体育、艺术课程教学和体育、艺术活动任务。
  (五)对配备有困难特别是规模较小难以单独配备校医的学校,和目前暂无校医的农村中小学,可采取业务托管等形式,委托乡镇卫生院代理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食品卫生等工作。即由卫生院派出医师到指定学校医务室工作,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医疗保健、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等工作,及时护理和处置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一定的经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托管的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予以统筹和支持。
  三、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升素质能力
  (六)加强对现有专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业务培训。体育、艺术教师每年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断更新专职体育、艺术教师的业务知识,增强其教育教学能力。校医每年至少有一次集中业务培训,掌握学校卫生防疫的最新趋势,提高业务水平。
  (七)加强现有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上岗培训。在专任教师和校医配足前,对现有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进行全面的上岗培训,尽快了解、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在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前提下,可继续兼任。各地要全面规划,确保1-2年内完成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上岗培训。新任的兼职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四、维护合法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
  (八)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体育、艺术教师的工作量,保障教学、训练(排练)的质量和效果。
  (九)关心体育、艺术等教师的专业成长,其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十)改善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的工作环境,尽快配齐学校基本的体育、卫生、艺术设施、器材,为推动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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