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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5.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6.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公路的危险路段有计划进行改造。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省农委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3.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维修管理、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省水利厅
  1.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利水库、中小型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行业水库库区水利工程设施、水闸、船闸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4.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省商务厅
  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省卫生厅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消费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省林业厅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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