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市级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统一采购价格内。加强配送情况监督。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5、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所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保障机制继续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将基层用药目录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建设
17、编制医疗资源建设规划。按照“公平性、整体效应、可及性、分级医疗、公有制主导、中西医并重”六项原则,加快编制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数量、规模、种类,统筹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争取组建集医疗、科研、防治为一体的医疗中心,提高重大疾病的防治能力。2010年,全市新增病床数1193张以上,其中,市级290张,各县(市、区)903张:即鲤城20张、丰泽30张、洛江70张、泉港8张、晋江150张、南安130张、惠安315张、安溪135张、永春30张、德化15张,力争至2012年全市千人均床位数、卫技人员数等医疗卫生资源人均拥有量达到或接近目前的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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