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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 [2009]7 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健康重庆”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招标、流通、定价、使用、补偿、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安排
  全市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分工步推进:
  (一)第一步:从2010年2月25日开始,在主城九区和6个区域中心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以下简称1 5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二)第二步:到2010年年底,在全市6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三)第三步:到2011年,在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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