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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药物,并根据群众用药特点和临床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严格控制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比例,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金额占本单位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高于30%。《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卫生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市级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确定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
  (三)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全市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根据市级统一招标采购价格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药品和按规定配备的非基本药物按其进价进行销售,但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市级统一招标采购价。
  (四)落实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物报销目录和有关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 10%以上。基本药物纳入医疗救助补助范围,并适当提高其救助补助的比例。
  (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的全程监管,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测评价。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完善。
  四、配套改革
  (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逐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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