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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定期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报告内容,形成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和全年报告,分别于当年度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第四条 建立考评机制。将定期报告制度纳入《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161号)中考评指标体系。省厅对各市进行年度考评;各市对下级进行全面考核,总体评价,形成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绩效、存在的突出问题、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问题整改和纠正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建议。
  第五条 定期报告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做好定期报告的报送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本项制度落实。
  二、报告要求客观严谨,内容充实、结构紧凑、表述简练,工作成果能量化的尽量用数据表述。报告由各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采用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方式报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三、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本制度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规范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实地核查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 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是指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信访、12336举报和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
  本办法所称实地核查,是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机构)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管辖区域发生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原 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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