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独立行使执法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三)快速反应,亲临现场,查清事实,正确处置,及时报告。
第四条 【实施主体】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实地核查,按照管辖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符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由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预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
第二章 核查事项、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机构)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实地核查:
(一)中央、省领导批示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社会披露、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四)人民群众举报的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或配合查处的。
第七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核实查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是否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性质和情节;
(四)有关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地核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及时、快速进入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三)报告反馈迅速。
第三章 核查实施
第九条 【工作准备】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应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工作组,对问题进行登记,收集相关信息和卷宗、图件资料,确定核查时间、路线、内容和标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