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包括审理方式,是否开庭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提供证据期限等等。
(三)能满足解决金融争议过程的保密性。
金融交易尤其是解决争议,为防止信息被误传和炒作,影响信誉或导致市场波动,对保密性的需求更为突出。而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仲裁各方为当事人均应保守秘密,这种保密性适应了金融争议解决需要。
(四)具有一裁终局解决争议的快捷性。
一裁终局是仲裁标志性特点。依法、公正、高效解决金融争议,是当事人的迫切期盼。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决断,更适合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要。
(五)仲裁裁决具有承认和执行的有效性。
仲裁裁决不仅一裁终局,而且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承认效力的范围在全球140多个缔约国家和地区,一方不履行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要着眼于从体制和机制建设上把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联系制度。
仲裁机构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大力宣传和推行仲裁,创新工作模式,变被动的受理争议裁决者为主动的仲裁服务提供者。各金融机构要确定一名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的仲裁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以利于将仲裁机制引入到金融业务工作中。
(二)研究和制定适应金融业务的仲裁规则。
遵循依法、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针对金融专业特点,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仲裁要与金融机构制定出充分体现仲裁特色和优势、有利于争议合理解决的仲裁规则。
三、切实做好将仲裁解决机制列入各类金融经营合同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对所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规范,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特别要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增加“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充分利用仲裁不受地域级别管辖限制、一裁终局的优势,更好地维护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金融行业专家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