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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语委、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省外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语委、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省外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苏语〔2010〕3号)


各市语委、质监局、文明办、外办,省语委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省语委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通则及7个分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地方标准颁布(DB32/T 1446.1-2009至DB32/T 1446.8-200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26397-2009至26404-2009)。现就贯彻实施该地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的宣传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是我省首部语言文字地方标准,它明确了公共标志英文译写的基本原则,对交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服务等领域2389条公共标志的英文译写作了统一,为加强英文社会应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地要切实做好对该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方式,使政府部门、公共标志制作单位和语言文字使用者广泛了解该标准的内容,为贯彻实施标准奠定基础。
  二、加大《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的执行力度
  语言文字社会应用体现着一个地区教育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同时,加大本系统、本地区执行《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力度,展示文化江苏、法治江苏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督查机制
  语言文字使用涉及面广,具有动态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坚持依法行政,巩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语委、质监、文明办、外办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强化经常性的督查和监测工作。各级语委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协调城管部门将公共场所中外文标志规范情况纳入执法内容,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用语用字健康有序发展,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2014年南京青奥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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