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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

  (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四)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九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第二十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侨乡文化、抗战文化、马帮文化、边地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鼓励民间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县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顺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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