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六)负责管理全区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全区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测绘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综合统计工作。
(二)国土测绘与科技处。
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全区地籍测绘规划,承办拟订全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工作;承办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组织编制全区航摄计划,承办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管理工作;拟订测绘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管理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三)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测绘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测绘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承办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及普法工作;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