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前款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三)“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按本意见相关办法办理。
(五)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逾期本款(一)至(四)项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规范运作,加强监督管理
“三旧”改造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促进和谐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程序一步不缺,规定的资料不少,审批的内容不漏,严防搭车报批、蒙混过关的行为,防范随意突破“三旧”改造范围的行为,确保“三旧”改造工作持续健康推进。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
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管理,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共同防范“三旧”改造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八、加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推进“三旧”改造的工作合力。按照集中、高效、简化、优化的原则,制订出台“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工作时限和规划控制指引,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并联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