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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

  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指导下,拟订旧村专项改造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运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四、规划先行,确保村集体收益

  旧村改造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引领性作用。按照“宜居则居、宜商则商、宜工则工”的原则,统一规划旧村场用地、生产留用地及生活留用地,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

  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改造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改造方案的实施,协调拆迁安置、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监督改造收益由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受益,不得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五、土地利用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本村股份合作公司、村委会集体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二、三产业开发及村民安置自用房建设,不计收地价。

  村集体建设的二、三产业用房为村集体共有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其收益40-50%用于村民缴纳保险,解决失地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村集体资产管理及经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

  (二)鼓励旧村改造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集中建设多、高层住宅。集中上楼建设的,可在规定的村民私房报建建筑面积指标的基础上增加50%建筑面积指标,不计收地价。

  (三)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相关规定一并纳入改造范围。该部分用地所获得的收益按4:6比例由村集体、财政分成。

  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自愿并经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改造总建设用地的1/3面积以内的部分建设用地经依法报批后征收为国有土地。该用地经批准后可以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为工业园区提供配套设施和中小户型住房,经营收入用于筹集村民住宅建设和集体物业建设资金及用于村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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