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要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紧密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加入省市县联动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联动检查组在本行政区的联动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将本行政区域一、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
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