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