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对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争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际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