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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市焦化产业调整振兴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以升级转型为主线,以关停置换为重点,以增强实力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置换提升、联合重组、做大做强”的方针,坚持“谁能置换谁建设、谁有煤源谁建设、谁有实力谁建设"的原则,依托主焦煤资源和大型煤焦企业,发展大型焦炉和大型焦化企业,重点扶持特大型焦炉和特大型焦化企业,并配套建设大型化产深加工项目,实现吕梁焦化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

  三、关停淘汰和产能置换

  1、关停条件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201 1年底前淘汰不符合2004年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2015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炭产能。根据以上规定,不符合2004年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炉不再申请准入,限期关停淘汰。其中2010年淘汰4.3米以下顶装和非规范4.3米以下规模小于60万吨的捣固焦炉;2011年淘汰非规范4.3米以下规模为60万吨的捣固焦炉和非规范4.3米焦炉及未准入的清洁型热回收焦炉;2012-2015年淘汰未准入的规范4.3米焦炉,并鼓励淘汰已准入的规范4.3米焦炉和已准入的清洁型热回收焦炉,置换建设5.5米以上捣固(含6米以上顶装)焦炉。

  2、置换范围

  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规定,晋政发[2005]13号文件《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中核定的1类、2类、3类(2)、4类(2)、5类、6类、9类(1、2、3)项目的产能可作为置换产能(其中晋政发[2005]13号文件已核定但未利用的项目产能不列入县市区置换范围,由市政府统一支配)。其中1类、2类、3类(2)、4类(2)、9类(1)项目的产能按100%置换;5类、6类、9类(2、3)项目取得省确认保留意见的也按100%置换,未取得省确认保留意见的按核定产能的80%减量置换。

  3、置换办法

  为了提高焦化产业集中度,促进焦炭产能向焦化园区中的特大型焦化企业转移,焦炭产能置换要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置换,通过置换关停现有零散布点的焦化企业(项目)。产能置换由政府制定置换建设标准和确定被置换对象,并制定产能置换交易指导价格,由置换双方根据指导价格进行市场交易,参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补偿标准,目前暂定为每吨50元。今后凡享受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补偿的关停产能由市政府按规划在全市范围内支配,优先配置给焦化园区中承担特大型焦化项目的主体。为了确保我市特大型焦化项目建设的产能置换,吕梁的焦炭产能不得置换给其它地市的焦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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